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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中学2016年初中招生公告

作者: bqzx | 发布时间: 2016/6/1 21:06:37 | 3239次浏览

u 学区范围

学校

施教区划分情况

板桥街道古雄村、大方村、柿子树村;原近华村、原落星村、原石闸湖村;板桥新村、胜利南苑、板桥居委会范围;金叶花园、静华公寓、向阳雅居、古雄新居内原属于板桥街道范围;

雨花经济开发区内原四圩村、天保桥范围;国际关系学院、绿洲厂小区范围;新林芳庭、石林大公园、朝阳西苑;金地自在城(过渡学区)、朗诗绿色街区(过渡学区)、南澳新居(过渡学区)、金域华府(过渡学区)、锦华新城。

u 招生时间

61,在学校校园网公布招生公告,告知辖区家长具体学区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要求等。

68——14日,到板桥周边小学审核录取学区生。

627日,各校上报学区生录取及空额情况。

723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地点待定)

810前,学校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930前,学校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备审。

u 招生要求

一、施教区学生招生

(一) 在我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在外区借读的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区教育局规定的地点办理升学报名手续。

(二) 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

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

1.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正常按施教区办理入学:

1) 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为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

2) 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 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4) 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从未迁移过,父母双方均无独立房产、并实际常住的。

2.拆迁户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1) 拆迁家庭尚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中学报名。

2) 已购新房且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在新购房所在地施教区中学报名。

3) 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购房所在施教区中学安排就读。

3.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在报名结束后招生工作结束前迁入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本区小学毕业生全家无房产,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

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我区户籍学生学位派定后,以公办初中为主,在学位许可范围内,统筹安排符合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我区公办初中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2016531日止)以上方可提出申请。办理报名手续时,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满一年(至2016531止)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

4.独生子女证;

5.毕业小学的学籍材料。

若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但符合在我区暂住满5年(含)以上,且子女在我区就读小学5年(含)以上者,须提供暂住五年以上证明、就读年限证明材料原件(原就读小学的《成长的脚印》)及复印件。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片区划分

暂住证隶属于板桥新城管委会的,由板桥中学负责接收。如果学生暂住地在我区五年内有变动的,以最近一年暂住证所在街道相应学校负责接收;不足半年的,由原居住地接收。

备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五证”齐全者全接纳;“5+5”视空余学额情况适度接纳。

随迁子女父母持居住证办理子女入学时,需填写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居住证登记信息委托查询书》。区教育局将委托区公安部门核查证件情况。报名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若与核查情况不符,区教育局有权拒绝安排该生入学,且该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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