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板桥中学章程
作者: 校办 | 发布时间: 2019/1/2 11:29:21 | 661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发展需要,贯彻新时期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校长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任免。学校由雨花台区教育局进行管理并考核评估。学校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条 学校登记名称,中文全称为南京市板桥中学,简称板桥中学或板中。学校英文全称Banqiao Middle School Of Nanjing City。
第四条 学校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谷路106号。学校网址http://www.njbqzx.cn。
第五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经雨花台区教育局核定为普通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按上级相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学校可设置36个教学班,可安置1500名学生就读。
第七条 学校始建于1960年,命名为“南京市板桥初级中学”;1970年创办了高中,更名为“南京市板桥中学”;2005年被评为江苏省“二星级”高中;2010年11月28日,隆重举办了50周年校庆庆祝活动,并将11月28日定为校庆日;2012年,晋升为江苏省“三星级”高中;2015年被列为南京市“新优质初中”创建学校,2017年顺利通过了“三星高中复审”。
第二章 办学思想
第八条 发展定位: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战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培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原则,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让每个教师拥有成功的希望,让每个学生找到发展支点;坚持科研兴教的办学特色,加强德育教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培养三个方面六大素养(文化基石:人文底蕴、科学精神;自主发展:学会学习、健康生活;社会责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自己的教育,让每个学生都能圆成功的梦想。
第十条 办学方向:在创建“南京市新优质初中”、“江苏省美术课程基地学校”的基础上,创建“江苏省四星级高中”,将板中建设成为学生喜爱、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高品质校园。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美术特色教育,实现特色项目建设的新突破。充分利用美术教育的良好基础,通过校本课程建设,让整个校园都能洋溢着美育的气息,让每一个学生都具有一定的美术素养,实现美术特色教学向美术特色教育和美术特色校园的转化。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理念:让学校成为师生共同的精神家园。其内涵:从学校发展的层面出发,通过管理理念的更新,激发全校师生创造一个具有家园特质的学校,大家亲如一家,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景,并在同一精神高地上携手同行;从教师发展的层面出发,倡导教职员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建设美丽新板中,找到自己的责任感、成就感、归属感和幸福感,彰显自己的人生价值;从学生发展的层面出发,引导学生奋发向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勤奋地学、快乐地学、创造地学,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第十三条 学校文化建设的重点是打造“同心圆文化”。“同心圆文化”包括三个圆:圆心是师生发展。内圆是核心,是引领师生发展的“理念文化”,形成内驱力;中圆是保证,是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制度文化”,形成凝聚力;外圆是基础,是以师生发展为目标的“育人文化”,增强向心力。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团结、诚信、博学、慎思。校风:求真务实,励志奋进,追求卓越。教风:以高尚的人格吸引人、以渊博的知识启迪人、以关爱的态度服务人。学风:勤奋地学、快乐地学、创造地学。校徽:基本形为圆形,象征着团结互助;标准色为橙黄、草绿、蓝灰、蓝紫四色,橙黄、草绿体现了学校一片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景象,蓝灰、蓝紫体现了学校办学态度的稳重、求实;校名为标准黑体,标志外圈上部采用中文校名,下部采用拼音标注,内圈由板中的拼音字母缩写的变形体、风帆、绿叶组成,左上角有一高光;整个校徽象征着我们板中正迈上扬帆起航、蓬勃发展之路。校歌:《我们从板中起航》。校旗:旗面以海蓝、天蓝为底。旗面左上角镶嵌着板桥中学的校徽,“南京市板桥中学”的名称为红色。整幅旗面美观大方,富有朝气,象征着我们板中扬帆起航、乘风破浪的精神,象征着全体师生励志奋进、追求卓越的信念。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体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六条 结构组织:设副校长3—4名,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教育、教学、科研、总务等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办、人事等职能部门及其附属机构。每一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配备,由校长提名,学校校长办公会任免。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各学科教研组、各年级部,由学校行政任命教研组长、年级部主任各一名,贯彻执行各职能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九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由学校聘任班主任一名,实行“班主任+导师”的班级管理模式,负责组织各班的思想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校长赋有的权力
第(1)款 决策权。负责学校行政领导和管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决策权。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计划及规定,领导学校的招生和收费工作。
第(2)款 人事权。根据上级规定人员编制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校内干部的任免有提名权,依有关办法聘任教职工。
第(3)款 财经权。依法对学校财产和经费实行统一领导。
第(4)款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履行的职责
第(1)款 实施科学型管理,团结和领导全校教职工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2)款 制订和实施学校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教育、教学和后勤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发挥实验示范作用。
第(3)款 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尊重学校党总支、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退离休教职工协会、关工委、学生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4)款 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福利条件,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5)款 领导和组织学校一切力量,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初、高中毕业生。
第(6)款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活校园校舍建设,进一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第(7)款 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8)款 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
第二节 学校党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板桥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如下:
第(1)款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第(2)款 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3)款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4)款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5)款 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6)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7)款 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会、教职工代表、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退离休教职工协会的政治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第三节 决策机制、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行政管理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分为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主要内容是研究学校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1)款 学校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学校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作出,都必须是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2)款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3)款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每五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第(1)款 讨论听取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款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第(3)款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的原则和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先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提请单位党组织协调处理;
第(4)款 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并根据评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文体活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板桥中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学生负责,接受全体学生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个班级,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1)款 学生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责:
第(1)项 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第(2)项 讨论和决策学生会有关重大问题;
第(3)项 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
第(4)项 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5)项 收集、汇总并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革设想。
第(2)款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第(1)项 大会主席团是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主持大会;审议须经大会表决的有关文件的草案;审议代表团或代表提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领导大会秘书处及其它机构的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2)项 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秘书处的工作原则,决定秘书处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并对秘书处和各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3)项 大会主席团审议的决议,须事先经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提前递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商定并签署,提请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
第(4)项 大会主席团实行举手表决制,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同的决议方可成立;
第(5)项 对代表就大会工作提出的意见或质询,大会主席团直接答复或责成秘书处作出解释;
第(6)项 大会如遇其他未明事宜,均由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学生会的构成:由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组成,学生会主席兼任校学生团委副书记。
第(1)款 学生会有以下职责
第(1)项 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沟通学生与学校和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
第(2)项 委员会主席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若主席不在,由委员会副主席负责;
第(3)项 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每月听取各部工作报告,督促学生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4)项 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对学生会干部进行考察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5)项 讨论和处理学生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6)项 主持召开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7)项 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第(8)指导、帮助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2)款 学生会议事规则:
第(1)项 在市区团委、校党总支和校团委的指导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2)项 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我校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3)项 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诚心诚意受同学监督”的宗旨,以“团结创新,高效务实”为工作方针,以同学利益为本,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4)项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四节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并结合学校实际施行岗位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1)款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1)项 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第(2)项 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第(3)项 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第(4)项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第(5)项 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第(6)项 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
第(7)项 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2)款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第(1)项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第(2)项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3)项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4)项 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第(5)项 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第(6)项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7)项 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8)项 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第(1)款 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实施“梯队式”教师发展模式,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第(2)款 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3)款 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聘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板桥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节 学生、家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1)款 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
第(2)款 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第(3)款 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第(4)款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
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5)款 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
第(1)款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八礼四仪》和学校规
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行;
第(2)款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保持身心健康;
第(3)款 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
新;
第(4)款 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第(5)款 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6)款 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学校实行学生法定监护人制度。学
生法定监护人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与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教育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政对青年学
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
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开展“范式管理”优秀班集体、优秀个人评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生一日常规》、《学生违
纪处分条例》等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节 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将党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要求落细落小落实,着力构建方向正确、内容完善、学段衔接、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德育工作体系,大力促进德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第(1)款 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2)款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分管领导、德育处、年级部、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和管理体系,并实行德育岗位责任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3)款 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学军、学农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4)款 充分利用少年法学院、青年团校、业余党校,举办讲座,开展活动,加强法制安全教育,普及党团知识。组建各类学生社团,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活动,不断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学观念,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大力改革教学方法,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切实提升教学质量。
第(1)款 建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务处、教科室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第(2)款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材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大力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努力做到校本课程的开发科学化、开设制度化、实施规范化、评价激励化,构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进一步优化学校的课程结构,使校本课程建设成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新的增长点。
第(3)款 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业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努力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
第(4)款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推行“1234智慧课堂”新模式,坚持开展“预约听课”和“随堂听课活动”;主张“让学走在教的前面”,倡导“以学定教,贴生而行”,着重推行“导学案”,突出“一案四备”。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第(5)款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并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进一步实施《教学过程量化考核办法》。
第(6)款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教辅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7)款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8)款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改进体育锻炼,组织体育竞赛,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保障每天阳光体育一小时,搞好省市规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办好每年一届的“体育运动会”。坚持卫生保健制度,全面提升卫生工作水平。
第四十九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必修课和选修课。做大做强美术特色办学,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组织好相关比赛。
第五十条 坚持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实现劳动技术教育系统化、制度化,定期组织学生学军、学农和社会调查,培养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术和实践能力。
第七节 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贯彻教育原则,讲究实效的原则和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如有专项建设需要,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不断增添和更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和设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第五十五条 严格校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损坏、浪费和流失。
第五十六条 制订好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搞好校园建筑的维修和管理,做好校园绿化、净化、美化工作,重点打造激励性校园文化。
第五十七条 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师生食堂、学生宿舍及卫生保洁工作的长效管理。
第八节 校务委员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校务委员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讨论和研究学校重大工作。
第(1)款 工作定位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与完善,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重点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2)款 工作职能
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整合资源,集思广益,内引外联,增强活力。具体为:
第(1)项 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2)项 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3)项 审议和决策。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3)款 工作原则
第(1)项 依法治校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2)项 学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3)项 民主集中原则。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的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第(4)项:沟通协调原则。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沟通、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4)款 组织管理
第(1)项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组成;
第(2)项 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副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班主任推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第(3)项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以十一至十五人为宜,具体人数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4)项 校务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到两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校务委员聘期两到三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续聘,其中校级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而调整,社区委员根据其积极性和学校需要而确定;
第(5)项 校务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对学校教育有一定了解、对教育事业有一定认识;热心学校工作,对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有较高的积极性;有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参与学校校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第五十九条 校务委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1)款 权利
第(1)项 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决策;
第(2)项 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3)项 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4)项 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2)款 义务
第(1)项 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2)项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学校和家长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第(3)项 积极为学校献计出力。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宣传并带头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形式支持学校办学;
第(4)项 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5)款 委员的管理
第(1)项 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原则上没有工资报酬,学校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交通、误工等经济补贴;
第(2)项 学校每年度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校务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款 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补聘:
第(1)项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第(2)项 冒用校务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第(3)项 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4)项 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7)款 工作方法
第(1)项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集中开会两到三次;
第(2)项 校务委员会建立联系制,在非会议期间,加强联系,建立共同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就有关事项进行联系和协商;
第(3)项 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
第(4)项 做好校务委员会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8)款 议事制度
第(1)项 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第(2)项 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后进行集体表决;
第(3)项 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第(4)项 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5)项 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应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6)项 每次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园报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第四章 社会资源与公益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系会议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家长委员会助教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协助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家庭教育、科普宣传、法治宣传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并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板桥中学校长室、党总支。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